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防汛、水文设施建设和应急度汛;

  (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水利科技示范推广;

  (十一)水利行业能力建设和水利管理;

  (十二)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区申请下年度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时,必须按照水利建设规划,认真组织水利工程项目的筛选工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以正式文件于本年度8月底以前联合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各县(市)区申请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补助项目上报后,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并按宁波市市级财政水利建设资金分类分档补助办法相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批复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提出年度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竣工后,应按水利建设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审查、验收。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补助的项目应有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审查、验收。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