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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不低于0.3亿元纳入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县(市)区不再从市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中江东区、海曙区和保税区统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全额上缴市级,用于宁波市区防洪。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县(市)区: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溪市、象山县。

  第六条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第七条 各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比例统一上缴市,纳入市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按《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农〔2010〕423号)及《关于明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基数等事项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1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流域和区域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二)病险水库、水闸和海塘除险加固;

  (三)小流域堤防整治和山塘治理;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河网水系、湖泊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八)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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