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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地税、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宁波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市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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