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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于2011年11月8日研究同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继续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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