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金融信贷: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资金补贴
1、建设补贴
市级社会福利院:由市财政(福彩资金)投入。
区、县(市)级福利中心:对新建成200张床位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等上级部门投入的同时,市财政(福彩资金)给予每个福利中心100万元的资助。
乡镇敬老院:对改扩建新增100张床位的乡镇社会福利中心,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市级财政在福彩资金中安排)。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新建成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元的建设补助,补助总额限额为200万元;对利用原有设施改建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的建设资助,补助总额限额为100万元。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市)按1︰1予以配套,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增加配比。
2、运行补贴
(1)为稳定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和持续发展,对我市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敬老院除外),经相关部门评估后,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60周岁以上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100元、半护理80元和自理6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市本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福利机构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2)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与运行补贴不重复使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未经依法登记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4、年度验审不合格,在限期内不予以整改的;
5、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投诉率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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