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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工作措施

  (一)市本级养老福利机构要在“十二五”期间建设成为行业示范性窗口单位,增加床位,完善设施,改进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发挥典型辐射作用,全面带动并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设好区、县(市)级社会福利中心,面向社会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收(寄)养、康复等福利服务,充分发挥其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功能、社会救助功能和养老服务功能。

  (三)积极完善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功能,扩容提质,将其建成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四)大力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扶持办法

  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举办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部门等依法注册登记的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城乡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均可纳入扶持范围。

  (一)政策扶持

  1、资质审批:凡新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凡新办社会办非企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凡新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应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规划立项: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3、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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