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类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表现为: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类违法行为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