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款:同上。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类违法行为: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四十条:同上。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八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款:同上。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3万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类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表现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