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类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四十条:同上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六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第二款:同上。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5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9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可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类违法行为: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依据:
1、《
价格法》第
四十条: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