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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金额依照《价格违法所得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计价检[2001]2607号)计算确定,并以合法有效的价格规定为基础,对确因政策滞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价格违法行为,可适当剔除实际成本。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价格违法行为:

  (一)诱骗、串通他人违法或在共同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一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退还多收价费款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六)其他产生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 价格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二)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的;

  (三)无主观过错,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阶次对应标准进行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未设定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阶次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阶次处罚。

  第十一条 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停止或经审理认定应予适当考虑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影响范围较大,或在特殊时期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或经检查,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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