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价综〔2012〕61号)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和《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自颁布试行以来,对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这两个文件有违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颁发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85号令)精神,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和基准作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切执行。
附件: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在法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合理适用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适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然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可先采取提醒、告诫等措施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能通过警告达到执法效果的,口头或书面警告经营者,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对需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先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再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分为价格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价格违法行为三个阶次。
第六条 价格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