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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旅〔2012〕14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广泛开发和整合社会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汕头市旅游局制订了《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管理办法
(2012年4月1日汕头市旅游局印发)

  第一条 为广泛开发和整合社会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营造旅游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旅行社条例》、《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旅游推荐单位指由汕头市旅游局(以下称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为境内外旅游者提供具有本地特色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是旅游推荐单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区(县)旅游局﹝以下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协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当推荐境内外旅游者到旅游推荐单位消费。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条所述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旅游星级饭店、国家A级旅游区由于是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评定,因此均为旅游推荐单位,不需再行申请,不再公示和颁发标志牌。
  第五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原则进行推荐:
  (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符合旅游推荐单位具备的各项条件;
  (三)符合旅游市场需求,提供诚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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