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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2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操作程序

  (一)购机补贴申请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镇街或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农民、渔民、台胞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申请购买微灌设备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请购置插秧机由镇(街)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并提供育秧证明。符合条件的,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购买机具类别、型号录入到“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本市辖区内,跨区承包租赁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的购机者,其提出的购置补贴申请由承包租赁地所在地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2.张榜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行政村部张榜公示7天。

  3.指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经与本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一份为提机凭证)。《通知书》有效期为区农机、财政部门确认后10个工作日。

  (二)补贴机具提取

  1.机具提取。购机者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向选定的经销商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即可提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各联发票备注栏应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及主要配置。完成供货后,经销商需将机具完整的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发票号和销售价格录入管理系统,同时上传发票扫描件,打印《申请表》(一式3份)。购机者提机后在《申请表》上签名加手印。《申请表》一份交区农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与补贴指标确认书一并交经销商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2.数据录入。按照“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的要求,正式启用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经销商要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实时做好购置信息录入、扫描、打印、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得提机。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实时对经销商录入的购机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确保真实,防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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