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标准
中央补贴资金按本市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的30%补助,单机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市财政配套累加补贴资金按本市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的15%补助,且单机累加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履带式拖拉机、挖坑机,执行中央资金补贴限额,市级资金不予补贴。中央、市级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定额以正式公布的《2012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为准。
(三)购置数量
2012年补贴机具购置数量规定如下: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含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下同)低于3000元,可在补贴总额3000元限额内自行选配品种,且总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2套(2台不同类型的主机和与其配套的6台配套农具);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投饵机均不超过6台;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8套(8台主机和与其配套的24台配套农具),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植保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台。
农户(含合作社)购买秧盘、微灌设备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申请购置秧盘数量以百个为单位,不足百个的,按百个计算;申请购置微灌设备数量以亩为单位,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
四、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或闽台农业合作的台胞。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补贴对象可以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经销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生产、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自主提出,经由区农机管理站、市农机监理所,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统一公布,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检查监督;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做好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三包”服务,履行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