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函[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鼓励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0]28号)精神,紧紧围绕将旅游业打造成为首都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战略目标,按照资源旅游化工作思路,挖掘、整合、盘活各类社会资源,推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更好地发挥社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首都旅游资源多样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规范引导、有序开放方针,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社会资源的旅游开发开放。
  (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充分发挥首都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的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整合挖掘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能够开发开放的旅游资源,促进条件成熟的单位设立旅游开放日。
  (二)分类指导,规范审批。鼓励高科技企业、现代制造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各类老字号企业等申报设立旅游开放日;支持各类学校、新闻媒体、科研院所、卫生体育、文化院团等设立旅游开放日;推动政府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开放日。已设立各种形式公众开放日的单位,也可按旅游开放日的开放标准纳入旅游开放日工作体系。
  (三)试点先行,总结推广。坚持协商设立和鼓励设立相结合,根据不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资源特点,分类分步推进社会单位旅游开放日的设立工作。旅游开放日设立初期,以接待有组织的预约团体游客为主,不断积累经验、完善设施和服务规范,逐步向零散旅游者开放。
  二、设立旅游开放日分为自愿申报旅游开放日和协商设立旅游开放日两种类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