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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等七个地区(不含深圳市)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将择机在全国推广。为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的顺利实施,企业在改革推广后正常办理对外收付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后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未列入名录的企业将不得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已于2011年11月起组织辖内企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对于已签署《收支确认书》的企业,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为不影响改革后企业正常办理对外收付汇业务,请尚未签署《收支确认书》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于2012年5月15日前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签署手续。
  二、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且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无异议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无需再次签署。
  三、企业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支确认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限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
  《收支确认书》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可通过深圳市分局网站(http://wgj.sz.gov.cn)下载,也可到本通知第四点所述业务柜台领取。
  四、办理《收支确认书》地址:
  1、对于出口企业,请到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19、20号窗口办理。
  2、对于进口企业和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请到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6号窗口办理。
  如企业同时具有进出口业务,只需签署一份《收支确认书》,可根据情况选择任一地点办理。
  五、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疑问,出口企业咨询电话25859736,进口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咨询电话25584569。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2: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名称

行业类型名称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 □否

保税监管区域

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海关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外币注册币种

外币注册资金

人民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期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是否“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

□是 □否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共15位;
  7.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9. 是否“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填写是或否。

  经济类型代码和名称表

经济类型代码

经济类型

经济类型代码

经济类型

100

内资

175

个体经营

110

国有全资

179

其他私有

120

集体全资

190

其他内资

130

股份合作

200

港澳台投资

140

联营

210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141

国有联营

220

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142

集体联营

230

港澳台独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240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150

有限责任(公司)

300

国外投资

151

国有独资(公司)

310

中外合资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

160

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资

170

私有

340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71

私有独资

390

其他国外投资

172

私有合伙

400

境外机构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900

其他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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