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和庐江县庐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皖政秘〔2012〕17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巢湖市庐江县及庐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合政〔2011〕130号)悉。经研究,现就庐江县和庐江县庐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庐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庐江县庐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工矿废弃地整理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实施,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用地。
四、加强土地利用统筹和管控。积极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和方法,优化产业用地结构和布局,改善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条件,逐步形成产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加快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大力推进旧城改造和闲置建设用地清理,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程,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和灌区沟渠配套等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大型优质商品粮基地建设,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进一步开展生态建设和治理工作,加强湿地等生态功能区建设。有序开发旅游资源,支持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五、在庐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域内其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详见《规划》至2020年约束性指标一览表)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