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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在村卫生室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定点的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比例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我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171号)执行。

  村卫生室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后,为保证在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下,自治区、市、县(区)财政会按每个行政村补助1个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每年3000元的标准补助并逐步提高。具体补助办法按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可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按自治区另行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七、健全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在岗乡村医生培训,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根据自治区统一和推广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新型视频教学系统,采取网络视频教学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相关理论知识培训。

  (二)加强乡村医生培养。认真实施《广西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培养规划(2011-2015年)》,2011-2015年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负责为我市1392个行政村的卫生室(或社区卫生站)各培养1名农村中、西医专业毕业生。要利用现有的医学教育资源,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培养。各县(区)、开发区要在摸清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的基础上,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中、西医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生室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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