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县(区)、开发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广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农卫〔2012〕8号),积极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探索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村卫生室业务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药品和器械管理、统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员调配、统一管理制度)。
(五)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自治区设计的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4号)要求,从2011年11月1日起,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由自治区确定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按自治区制定的《广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新农合定点卫生室。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行为。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要求,各县(区)、开发区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