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远山区需在行政村以外设置村卫生室的村屯,可由政府、集体或个人举办,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报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设立,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县(区)、开发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2名乡村医生以上(含2名)的行政村卫生室必须要有1名女乡村医生。目前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保证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医、有药。
四、加强管理
(一)严格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各县(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含中、壮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基本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报县(区)、开发区审批后,聘用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乡村医生,聘用的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
(三)强化县(区)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各县(区)、开发区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