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
(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值班、出诊、巡诊等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参考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各县(区)、开发区要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建设。
(四)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调、随访、治疗等工作;协助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政策宣传,参合费用收缴等;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实现全覆盖各县(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在2011年我市每个行政村建设1所标准化卫生室的基础上,加强基本设备配置和内涵建设。村卫生室业务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规定标准配置。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房屋产权归属乡镇卫生院或集体所有、纳入乡镇卫生院资产管理。当地政府要将村卫生室建设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规划,需要分步实施的,要注意规划和功能需要,加快建设,如期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