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南宁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l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巩固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建立一支与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全市每个行政村都要有1所政府出资筹建的村卫生室,每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执业,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按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让农村居民基本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