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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西宁市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9日西宁市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西宁市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务工人员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产、交通、水利、公安、信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组成的劳务工资支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拖欠劳务工资的案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内建设项目劳务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劳务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拖欠劳务工资事件的调查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辖建设项目中拖欠劳务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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