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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和完善培训进修制度。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临床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并将教育培训情况与上岗资格、年度考核等相结合,把参加培训合格作为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定期组织、安排本地区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区(县级市)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每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中乡村医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免费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各区(县级市)要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地区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学历教育制度,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四)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扶持。各区(县级市)政府可参照市卫生局《广州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意见》(穗卫函〔2011〕599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医院对口帮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卫医〔2011〕33号),制定本地区城市医院帮扶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度。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每年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选派不同专业卫生人员到一对一对口帮扶的城市三级医院及本区(县级市)二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进行以适宜技术为主的知识和实践能力培训,邀请城市三级医院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家前往举办专题讲座或技能培训班等对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卫生人员进行培训。
  (五)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落实乡村医生人员配置。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编办等三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实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每个行政村的村卫生站配l-3名人员编制。其中,服务人口在1500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O-3000人口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超过3万服务人口的特大村,参照市编委《印发<关于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意见>的通知》(穗编字〔2010〕222号)的规定,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配备人员。
  2、推进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的要求,在完成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第二年(即2012年9月31日前),全面实行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在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镇为单位,对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施一体化管理,科学划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要根据国办发〔2011〕31号文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具体、细化、实化,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现以镇带村,带动村卫生站业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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