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根据已明确的培养计划,为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培养方式定向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全科医生培养对象。培养对象应与工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多途径培养全科医生
各区(县级市)将培养对象委托教育部门的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按培养方式进行规范培养。
(七)落实保障措施
定向培养对象在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条件的可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编手续。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相关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后,变更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成为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四、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是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应组织辖区卫生、编办、人事等部门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定向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工学矛盾,确保实现全科医生培养目标。
--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全科医师培养需求,合理规划全市全科医生培养。负责近期多途径培养全科医生工作的统筹协调。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进行适时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全科医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含高等医学院校)负责全科医学教育和全科医生具体培养工作。负责建立“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并负责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监督、评价与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我市全科医生培养经费,重点加强全科培训基地的支持,加强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全科医生聘用、岗位绩效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考核
为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全科医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诊疗模式,有利于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养全科医生对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平安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培养全科医生纳入政府医疗体制改革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工作方案,加强调研,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的具体计划,同时将辖区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纳入医改的工作重点,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