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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财综〔2012〕44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分)局、住房保障办、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行为,加强有关收益分配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1999年第69号)和《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决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等价款)分配管理明确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7年 12月 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 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 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 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 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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