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户籍人口”、“总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
《办法》中涉及“户籍人口”、“总人口”计算有关经费数据以资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广州市统计局公布人口数据为统计口径。
九、康复任务完成补贴经费的结算票据
每年市级向各区(县级市)拨付的康复任务完成补贴资金是给予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完成各项康复任务的工作经费的补贴。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可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财综〔2010〕164号) 的精神,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他业务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凭有效票据入账。
十、0-14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残疾矫治手术的康复任务完成补贴
0-14岁在训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语言训练、0-14 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0-14 岁智力儿童康复训练、0-14 岁在学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任务完成补贴为156元/例;残疾矫治手术任务完成补贴为50元/例。
十一、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4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
一、申请人资料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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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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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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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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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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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资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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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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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康复机构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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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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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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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康复资助申请人关系:
| 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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