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康复资助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年度康复任务数和相应项目资金的调整
在一个资金使用年度内各区(县级市)残联如需要对广州市残联下达的康复任务进行调整,须书面向市残联提出申请,调整涉及的资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投入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资金总额的20%。申请获批后,调整项目资金的使用投向。各区(县级市)残联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由于康复开支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的认定
该类康复资助申请对象在提交申请时,应填写《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附件1),经村(居)委会、街(镇)残联和区(县级市)残联三级审核后,作为审批参考依据。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各区(县级市)残联应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对康复资助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同时考虑与残疾人同一户籍的家庭各项非经济因素,根据残疾人致残时间、康复需求的紧迫性、家庭人员结构因素(是否单亲家庭,是否有老人、精神病患者、优抚对象等)、是否有其他特别开支令其难以支付康复费用等,进行认定。认定后将认定结果在康复资助对象所属村(居)委会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批意见(公示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七、残疾矫治手术和肢体训练康复资助适应条件
(一)申请以下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的肢体残疾人,纳入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范围:
1.进行肢体残疾人常见的、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残疾矫治手术资助,如:马蹄足畸形、儿童脑瘫、肢体畸形、膝关节屈曲畸形(单纯性膝屈曲畸形、膝过伸、膝外翻、胫骨外旋畸形、股四头肌瘫痪、髋屈曲畸形、髋屈曲外展外旋畸形、髋内收内旋畸形、重度膝内翻、膝外翻等),臀肌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单纯的马蹄足、高弓足、外翻足、锤状趾、X型腿、O型腿、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烧伤畸形、外伤及车祸致残的四肢及手部等各种畸形。
2.股骨头坏死、类风湿畸形
(二)能够提供有手术必要性的白内障诊断证明资料的白内障患者,纳入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范围。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康复资助申请对象纳入肢体残疾康复训练康复资助范围:
1.患有偏瘫、截瘫、骨关节疾病五年内,并能够提供病历证明的肢体残疾人;
2.接受残疾矫治手术后一年内有康复训练需求并能够提供病历证明的肢体残疾人;
3.外伤致残一年内并能够提供病历证明的肢体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