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残联〔2012〕51号)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操作性不强。为了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专科门诊的资助对象确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纳入卫生部门《广州市精神疾病社区防治与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够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一年以上精神科专科门诊诊疗、服药记录的精神病患者。
二、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资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资助对象为:经精神科专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中的躁狂症和双相障碍的,经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危险等级在3级及以上的精神病人。
三、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符合条件的具有广州市户籍的0-6岁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残疾症状但因年龄原因未达到残疾评定条件的,经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评估,并出具评估证明认为有抢救性康复价值,纳入各类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四、住院类康复资助审批和报销
需要申请康复资助,同时符合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和残疾矫治手术资助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在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前,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康复资助,并提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材料。获得审批后,康复资助对象在医疗机构进行的康复方可获得资助。
康复资助对象在住院康复治疗结束后,携带下列材料前往作出审批意见的各区、县级市残联办理报销手续,区、县级市残联应即时办理。材料具体包括:
(一)已经加具审批意见的《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
(二)提供具体医疗康复服务的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入院诊断证明书及其医疗费用的收据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复印件;
(三)病历材料复印件;
(四)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结算单》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复印件;未能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费用结算单的,应出示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的医疗费用清单,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