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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异地商会与其他异地商会等社会组织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相关社会团体、群团组织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团体会员加入。

  第六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应冠以“广州市”字样并加上原籍地行政区域名。名称规范为“广州市某某(省名)商会”或“广州市某某(省名)某某(县级以上市名)商会”(适用于外省及外省县级以上城市),“广州市某某(县级以上市名)商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城市)。

  以长期约定俗成、社会已公认的专有区域名成立异地商会的,其名称应加上专有区域名。名称规范为“广州市某某(省名)某某(专有区域名)商会”(适用于外省),“广州市某某(专有区域名)商会(适用于本省)。

  第七条 设立异地商会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不少于8家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穗投资兴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

  (二)有30家以上的企业申请入会;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四)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第八条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当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拟成立异地商会名称的受理通知开展筹备活动,并在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因特殊原因未在期限内完成筹备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异地商会完成筹备工作后15日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九条 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拟成立异地商会名称的受理通知后1个月内,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版面不小于十六分之一版),并将筹备公告送登记管理机关在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30天,广泛发动并吸收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穗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愿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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