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2〕104号)
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广州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关于广州市放宽登记异地商会范围的复函》(粤民函〔2012〕1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异地同一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州市投资兴办,经省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工商经济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异地指外省同一省籍和省内外同一市、县籍。
第三条 异地商会以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民政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异地商会接受本市协作、经贸等部门和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公安、消防、税务、市场监管、人事劳动、外事、质监、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异地商会为独立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