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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和劳务合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2012修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和劳务合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12〕13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工作,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规范自身劳务管理行为,提高劳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建筑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的规定,我委对《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进行了增补修订,增加26项劳务管理和劳务合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增补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印发给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增补劳务管理和劳务合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增补劳务管理和劳务合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处理依据企业记分人员记分
处罚处理分值分值记分对象
GQJZ206013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的外地劳务企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33企业负责人
GQJZ206014符合条件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在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后如发生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拖欠行为之日起30日内,未重新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40号)第四条《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京劳社发【2008】3号)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GQJZ206015建筑施工企业启用保证金未在30日内补足《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京劳社发【2008】3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京劳社发【2008】3号)第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GQJZ206016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配备劳务管理人员《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五条、《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一)项《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五条、《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一)项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17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第三条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GQJZ206018企业未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未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二条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19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GQJZ206020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GQJZ206021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未对所使用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二条第(二)项责令改正02项目负责人
GQJZ206022劳务作业发包人未建立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和突发事件协调处理预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二条第(四)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二条第(四)项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23施工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条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24允许未经普法维权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99号)第六条第二项《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99号)第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25项目部未建立以项目负责人牵头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第三条第(一)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第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26劳务作业承包人未按规定配备与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三条第(一)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第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GQJZ206027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未建立规范化的劳务工作管理流程《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第三条第(二)项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28劳务分包企业项目部未建立规范化的劳务工作管理流程《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附件四、附件六、附件8-2《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附件二、附件四、附件六、附件8-2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GQJZ206029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未建立劳务管理例会制度,并留存会议记录《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第三条第(二)、(三)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第三条第(二)、(三)项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30劳务分包企业项目部未健全劳务管理资料《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第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GQJZ206031未如实办理人员备案《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三条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32劳务费支付行为不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八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第十八条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33劳务发包企业允许未备案的施工队长进场施工《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第四条《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第四条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GQJZ206034施工队长组织或引发农民工群体事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第七条《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第七条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GQJZ206035施工队长以伪造、代行签字等方式变相侵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第七条《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第七条责令改正22企业负责人
GQJZ206036解聘施工队长后有遗留隐患问题《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第三条《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第三条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GQJZ206037外地来京企业未在京设置与自己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组织,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第六条《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第六条责令改正33企业负责人
GQJZ206038劳务作业发包人未及时核实履约信息《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四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11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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