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5月26日前,凡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全数整改落实完毕的或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租赁单位,一律暂停受理该企业设备的装拆告知及新设备的产权登记。
4、对在检查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进行处罚,涉及的施工、监理单位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其中:
(1)把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的,如设备已安装(或顶升、降节、拆卸)将对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2)未办理装拆告知手续擅自安装或提前安装或安装人员与告知内容不符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装拆单位应在安装前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www.nbjs.gov.cn/qzj/上进行查证,用户名及登陆密码均为“guest”)除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装拆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业务1个月(如再次发现的,一律暂停装拆业务6个月),并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对出借资质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或出具虚假的自检合格证明的装拆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业务6个月。
(4)对建筑起重机械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或出具虚假维护保养记录的维护保养单位一律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装拆及维护保养业务3个月。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应积极研究建筑起重机械长效管理措施,及时输入相关信息(装拆告知的资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输入完毕),并充分发挥“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的作用,及时掌握装拆施工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今后凡在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均按照前条的标准予以处理。同时,要加强对租赁单位的监管,如发现存在伪造资料骗取产权登记证明的,除收回产权登记证明外,一律暂停受理该企业设备的装拆告知及新设备的产权登记3个月,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的,将暂停6个月。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应及时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我委,并分别于5月15日和6月25日前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小结及总结以书面形式报我委(联系人:王成,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zhianchu@163.com),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区域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出动检查的人数、检查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的情况(附工程项目及被处罚单位的清单)、装拆单位激租赁单位的检查情况及企业清单、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人员核查情况、下阶段工作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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