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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甬房公办〔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宁波市市区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政办发〔2009〕20号和浙房改〔2005〕2号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二、职工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18115元的按18115元计缴。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经市房委办批准,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
  五、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办理时间为自收件之日起至6月30日,相关申请表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三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咨询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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