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一)实行勘察设计质量通报制度。我委将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政府监管功能,定期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统计排名,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通报,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较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质量约谈,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加强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土工实验室监管力度,严格土工试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年度考评换章,建立土工实验室日常动态监管制度,不定期开展现场抽查,发现违规承接业务、仪器设备不齐全、人员操作不合格、档案管理不规范等违规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土工实验资格。
(三)强化施工图审查监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错审、漏审、违规简化程序等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审查,确保审查质量。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填写审查记录,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委将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甬建发〔2010〕280号),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业务份额调整的依据。
(四)严格无障碍设计、审查环节把关。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满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无障碍设计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严把关。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深化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加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注册人员和设计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扶持我市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就位、拓展和提升,同时严格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尤其是对已达不到持有资质证书等级的企业,将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无力或存在技术负责人缺位、注册人员缺少、设计骨干流失严重情况的企业,将及时提出警告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情况属实的,建议给予降低或取消资质。我委将依据建立的数据库信息进行定期核对,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注册人员调进调出频繁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监控,防止因注册人员缺位或挂靠等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同时,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实现部门联动,将勘察设计质量与企业资质相结合,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创建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强化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鼓励外地优秀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宁波市场的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3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等规范性文件。同时,我委将继续采取定期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多项措施,加大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各县(市)区对备案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挂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规情况的,一律不得办理企业年度备案手续;对已经办理了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在抽查或年度考核中发现技术负责人不具备资格、注册人员到位不足或等级不符合、内部管理混乱的外地企业将及时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同时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接新业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收回年度备案证明,并依法进行处罚,并在2年内不得进入我市及各县(市)区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