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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经信高新〔2011〕223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拟定了《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行业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业企业(含建筑企业、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企业)或以建设行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共同负责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前列,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到建筑生产中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0.6亿元;年科技经费支出大于年营业收入的1.8‰,或300万元;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5名(详见附件4)。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
  (一)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二起以上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被撤销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 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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