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砼强度、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焊缝探伤等),且符合要求;
6、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已通过中间结构验收;
7、主体结构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进行评价且被评为优良(得分在85分及其以上);
8、住宅工程应符合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不得申报结构优质奖:
1、在部、省、市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及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2、工程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3、工程在深基坑开挖中发生围护结构坍塌或高大支模架倒塌事故的;
4、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第四章 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时应填写《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申报表》(见附件二),经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十条规定的资料于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前报市建协。
第十三条 申报结构优质奖的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创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计划表;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 工程中标通知书;
4.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
5. 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
6.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
7. 桩基工程交工验收记录;
8. 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工程主体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11.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的质量评价;
12.工程结构创优总结;
13.能反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钢结构、砌体工程施工和质量方面的难点、特点及亮点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说明)20张。
第1项至第12项申报材料为原件或扫描件,并装订成册,第13项申报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有采用虚假材料申报行为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得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