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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所承接的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工程,其“市文明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奖”、“甬江建设杯”的创出率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其中,当年竣工项目“市文明标化工地”的创出率不低于50%,“结构优质奖”的创出率不低于30%,“甬江建设杯”创出率不低于20%。未达标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取消备案资格,二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未达标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对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审核评估,重新审核评估期间暂停建筑施工业务的承接。
  (五)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结构优质奖”等“创优夺杯”活动的支持和指导,严格执行评选程序,严肃评选纪律,确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附件
  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工程参建各方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选条件,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及上部结构工程。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以下简称“结构优质奖”)是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市结构优质奖的工程项目方可参加市级优质工程评选。
  第四条 结构优质奖评审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五条 结构优质奖每年八月份评审一次,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市结构优质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认定。

第二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相关业务处室和委属单位、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部分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审查由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汇总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认定市级结构优质奖工程。
  市建协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对施工企业创结构优质奖计划(见附件一)进行备案;汇总结构优质奖申报材料;负责结构优质奖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进行维护管理和专家抽取、变更等工作;组织结构优质奖评审核查组(以下简称“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汇总核查组提交的申报工程评估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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