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1〕205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招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延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我市建筑结构工程质量,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建筑结构工程,特制订《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领导重视,切实做好优质工程创建工作
实施质量强市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作为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程质量建设,不仅是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实现我市从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促进建筑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提升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保障群众安全健康的根本要求。优质工程创建是加强工程质量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筑工程结构优质评选是优质工程创建的重要载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工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工程质量建设工作目标,严格工程管理,狠抓工程质量,切实推进优质工程的创建工作,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完善措施,确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全面展开
(一)明年起,我市开展“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评审活动,并将“结构优质奖”作为评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的前提条件。
(二)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评审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全数参加“结构优质奖”的评选。目前已创出“市文明标化工地”的,可以参加2012年度“结构优质奖”和“甬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在基础阶段施工的,应当补报“结构优质奖”、“文明标化工地”、“甬江杯优质工程”创建计划。
(三)自2011年11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创“市文明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奖”和“甬江杯优质工程”条款,同时应确定合理的工期、工程造价、监理费,设立对等的工程创优奖罚条款。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市文明标化工地”创建计划,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 “结构优质奖”、“甬江杯优质工程”创建计划。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应有相应的“市文明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奖”和“甬江杯优质工程”监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