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第十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九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提醒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准完毕,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总机构属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其分支机构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也应纳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1日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