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第十条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市局统一制发。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逃避增值税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三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以及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等事项”。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
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的制度。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初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