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称“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是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二是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是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四是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五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抄报税。
纳税人如在账簿设置、会计核算、税务资料等管理上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已进行处理和纠正的,按纠正后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从事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为
主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偶然发生增值税行为。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证件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能在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查阅的,可免予提供。
(二)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岗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其中的申请材料原件退回给申请人。对免予提供上述资料的,受理岗位必须从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进行查对核实。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等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在发票的票种核定前,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等事项对纳税人实施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实地调查登记表)。
实地查验的内容为:对企业的办公、生产、仓储场地等进行实地察访,了解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