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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2008〕第5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授权所属税务分局行使该权限(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以上)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五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天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本款所称“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是指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三是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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