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河道与堤防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河道与堤防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县人民政府优先用于河道与堤防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河道设定管理范围。
邕江已建堤路园河段,以两岸堤防堤顶防浪墙背水面外延二十米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
其他有堤防河道(段),以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和陆域及堤防背水坡脚起外延八米的护堤地为河道管理范围。
已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以实际整治征地线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
未整治的无堤防河道(段),以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为河道管理范围;无防洪规划的,以两岸河道自然岸线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制度与采砂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禁止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防护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负 责管理该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拦河筑坝以及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擅自搭盖建(构)筑物;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
(四)设置拦河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