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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一)限时办结制度。各级各部门对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和办理情况。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没有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由办理单位分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每两周以《亳州政务督查》为载体,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抓决策落实的情况进行通报。对督查工作成绩明显、抓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凡被公开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单位,要向市政府督查室作出书面说明、上报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三)挂牌督查制度。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实行挂牌督查制度。针对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未达到预期要求,经督查后工作进度仍然严重滞后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发出《市政府挂牌督办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派督查人员到承办单位现场督查整改;对挂牌督办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挂牌督办事项记入督查考核台帐。
  (四)政府督查员督查调研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组织督查员参与政务督查、调研活动,充分发挥市政府督查员网络作用,把督查员参与督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督查事项的性质和实际需要,充分发挥督查员行业技能优势,合理调度督查员。督查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督查员参与政务督查、调研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参加。
  五、加强督查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务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对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实施专项督查,强化工作落实。对市政府的各类督查督办事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专人,严格时限,务求落实。
  (二)各级各部门要为督查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创造条件,赋予督查部门与督查人员阅文参会、跟随领导调研和检查、直接查办、直接汇报、情况通报、绩效考核等职权,在人员、经费和车辆、督查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证,充分调动和保护督查工作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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