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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我省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0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19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18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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