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发布第四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财税[2011]4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苏财税[2009]35号)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省属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名单进行了认定,现予发布。名单所列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江苏省第四批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