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马秘〔2011〕6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1年1月29日
关于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对工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扶持力度
1、设立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在本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二、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新增固定资产(补助的范围为设备、多层厂房)投资额的 1%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 300 万元。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按 2%一次性补助,最高400万元。其中,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 1 年;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投资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增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对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费用)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3亿元-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50亿元的,补助100 万元;50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200万元。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4、对列入国家级高技术工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项目拨款的研发项目,给予项目所获资助经费的50%、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三、鼓励工业企业在转型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