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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驻苏监〔2012〕40号)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财政审计局,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为扎实做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加强工作统筹,明确申报和审核责任,根据《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5号)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4号)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开发区财政局要正确理解《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申请贴息的区域范围、项目范围、贷款范围和贴息期限等要求的项目,组织相关项目单位如实填报《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1,含电子版,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所在开发区财政局。

  二、各开发区财政局收到各项目单位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财政部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申请贴息的各项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制《  年申请贴息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审核表》和《  年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审核表》(分别见附件2、附件3,以下统称审核表),在此基础上,填报《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版,以下简称汇总表)。各开发区财政局应将上述审核表和汇总表,连同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的有关文件和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在规定的贴息申请周期结束后15日内上报江苏省财政厅。

  三、江苏省财政厅对各开发区财政局上报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的贴息申请周期结束后20日内,将汇总审核情况,连同各开发区上报的全部材料移送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进行终审。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在收到财政厅报送资料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在报送财政部的同时抄送江苏省财政厅。

  四、江苏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的终审结果,填写《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件4,含电子版),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

  五、各开发区财政局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加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同时,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对项目单位贴息资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江苏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部要求,组织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二处:联系人 李忠;联系电话025-51816263。

  江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 何小青;联系电话025-83633710。

  附件:
  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年申请贴息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审核表

  3、年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审核表

  4、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年  月至   年  月
贷款情况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万元)占用天数贷款积数 (万元·天)申请贴息率
  (%)
申请贴息额(万元)
贷款年限(自年月至年月)贷款金额(万元)贷款种类贷款用途
         
         
         
         
         
         
         
         
借款单位: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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