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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饭菜半成品、鲜活商品应标明是否包含加工费或配料费。如需另收加工费或配料费的,应标明其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含加工费、配料费。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者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如需另收酒水、饮料、茶水费的,应标明其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酒类、饮料、茶水费。

  提供电话、网络订餐服务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有关情况。

  涉外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使用中、外文对照的明码标价,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四、餐饮业经营者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以采取菜谱、价目牌(表)和标价签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应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五、除快餐外的餐饮经营者,应在结账前主动出具结算清单后结帐收款。消费结帐清单应如实写明消费的品名、单价和总结算价格。消费者凡提出给予清单副本的,餐饮经营者应予以满足。

  六、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循消费者自愿选择的原则,对可选择收费项目或者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和附加条件等。

  七、餐饮业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提供同一品种、同一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对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等必需同一价格。

  八、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九、餐饮业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涉及的价格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菜谱、价目牌(表)和标价签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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